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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进行时」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 2020-11-25 浏览次数: 10

上海理工大学

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充分依靠各学院(系)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上海理工大学校纪校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并接受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六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执行主席对外唯一代表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


第七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全校学生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不断完善本会自身建设、树立上海理工大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发挥作为党、政府和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证学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与院(系)学生会相互配合,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并加强校际及各地区学生团体、组织间的长期联系,相互尊重,共同发展;

(五)倡导和敦促学生严于律己,维护校纪校规,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创建良好校风、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

(六)组织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重视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活动,提高学生群体的整体素质;

(七)切实建立“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院级组织对班委会在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重点方面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 (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十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从校团委教师中聘请一名担任学生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代表校团委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指导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凡取得上海理工大学学籍的中国国籍研究生、本科、专科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并通过申请审核,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全体会员可以通过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身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上海理工大学校纪校规,遵守《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的义务;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国家、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会员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及时并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五)会员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搞好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的义务;

(六)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学代会提前或推迟举行: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并报党委、团委、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负责筹备。


第十九条  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组成。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各院代表名额根据各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以院为单位分配,代表名额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2%。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应由四分之三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审议并通过《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四)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审议各院(系)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代会委员的资格;

(六)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七)收集、整理代表的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筹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代会负责答复;

(二)对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上海理工大学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上海理工大学全体学生。


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常代会决议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及执委会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由每院(系)产生一名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由七名主席团候选人及十三名各院系非学生干部代表担任。常任代表委员会对上海理工大学全体学生负责。


第三十条  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主席团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主席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主席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三十三条  常代会委员补选条件:

(一)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可以进行补选:

1.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2.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

3.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所在院系罢免,且提出补选申请时常代会委员人数已不及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须在该常代会委员自本期就职起至当年1031日(含1031日)止提出补选申请方可进行补选:

1.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被停权后被所在院系罢免;

2.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辞职。

(三)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会委员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进行补选;

(四)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补选时,需要补选常代会委员的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会长团会议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或会长团会议通知该院系进行补选后,补选方可进行;

(五)常代会委员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三十四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审议、通过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基本条例草案;

(五)选举学生会主席;

(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七)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八)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执委会成员;

(九)审议和批准常代会、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监督并考核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及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十一)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

(十二)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会长团会议就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

(十三)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做出决议;

(十四)决定学生会(内含各院系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聘任秘书长1 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设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副部长的任免,以部长推荐或自荐方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常代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1名,执行主席与主席团成员总人数必须为奇数。主席团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均从常代会成员中由投票团投票选举产生。投票团由新一任常代会成员、上一任常代会成员及若干投票代表组成。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参加主席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三)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六)接受常任代表委员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本会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均有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由常代会组织考核组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成员报常代会讨论,上报至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并经得其同意后可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任职期间,经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常代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复议,上报至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并经其同意后,可发起常代会对主席团成员的审议投票,经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及常代会主任委员投票同意后,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主席团成员内部推选一位,经常代会同意后继任执行主席的职位。主席团成员缺位的时候,由执行主席重新任命,并向常代会备案。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兼任执委会主席。学生会执行主席由投票团投票选举产生。投票团由新一任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上一任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及若干投票代表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任期至少一年,至多两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常代会提名学生会各部部长名单,但需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代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指导、监督本会各职能部(室)工作的开展;

(三)定期召开主席团内部会议和部长例会;

(四)代表全体会员参与校方关于学生工作的决策;

(五)向常任代表委员会提议任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

(六)向常任代表委员会、校党委、上级学生会汇报本会工作;

(七)对本会机构的编制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其他成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行主席管理本会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监督所管辖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

(三)作为临时执行主席行使执行主席职权(以每时刻值班调整为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有权向常代会提出辞退主席团成员、副主任及各部部长的职务,但须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备案。


第四节  职能部(室)


第五十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五十一条  各部(室)由部(室)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十二条  各部(室)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五十三条  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代会备案。


第五节  干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五十六条  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学生干部健康成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五十七条  院学生会组织,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生人数低于400 人的院也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干部。


第五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中层组织,受所在院(系)分团委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选举产生该院(系)学生会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各个分管部门部长。


第六十条  讨论、决定归属该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本章程为参照制定该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秩序以及《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本会对各学院学生会进行督导检查,制定的章程必须通过本会审核。


第六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对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并通过常代会参与本会的重大决策。


第二节  班委会


第六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班委会受所在院(系)分团委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班主任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


第六十六条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七条  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学生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系)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团体和班主任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生会定期进行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院(系)学生会的评选和表彰。在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候选人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中共预备党员或中共党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有较强的组织意识和责任意识,心理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沟通能力强,有较强的文字功底,有一年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符合申报的具体岗位要求;

3.学习成绩优良,在校专业成绩前 30%,且无挂科现象。随表附带校教务处系统内成绩截图和教务处打印盖章的成绩单;

4.对校学生会工作有一定熟悉度,对校学生会的性质、任务及定位有较深理解。在工作上积极主动、乐于奉献,有强烈的集体感和责任感、有民主的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5.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能形成强大号召力和影响力,团结和带领同学做好各项工作。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具备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具有奉献精神,严于律己,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候选人产生办法



学生会主席团面向全体在校本科生进行公开选拔,经学院团委推荐、学院党委资格审查,再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校团委审核通过后开展相关面试工作。



三、主席团选举办法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经笔试、面试、全校公示等环节后,产生7位候选人,经报送学校党委、市学联同意后,于学生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共5名成员。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0111



(二)召开地点

图文第一会议室、图文报告厅和综合楼报告厅


(三)学生代表数量

 329



(四)大会主要议程

  1.预备会议

 11113:00  图文信息中心一楼 



1)听取《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办法(草案)》;


3)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草案)》;


4)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


5)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2.第一次全体会议

 11113:30  图文信息中心第一会议室


1)报告大会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幕;



2)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3)上海市学生联合会驻会执行主席逄增阳致词;



4)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和全国学联二十七大精神;



5)听取《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二届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6)听取《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7)上海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盛春讲话;


3.  第二次全体会议

 11115:00  图文信息中心一楼


1)听取《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3)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草案)》;



4)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草案)》;



5)审议通过《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总监票人、 监票人名单(草案)》;



6)选举产生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7)休会、统计选票;



8)选举产生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9)休会、统计选票;


4. 闭幕式

 111日 图文信息中心一楼报告厅



1)宣布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



2)宣布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十三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结果;



3)校团委书记曲德强讲话;



4)宣布大会闭幕,奏校歌。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www.usst.edu.cn/_t2/2020/1103/c34a39571/page.psp


预备会议

全体会议


合影留念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代表条件


    凡具有我校学籍、正式注册的在校大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资格经选举成为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2、品学兼优,公平公正,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和迫切愿望,能如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及建议,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团结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代表名额的分配和构成比例


根据我校在校大学生人数,确定学代会代表 。根据各选举单位学生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学代会代表名额分配情况。



    代表的构成应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各学院在推选时须兼顾男女比例。代表中应有各级学生干部,各类先进个人和集体的代表,党员、团员、学生干部的比例要适中。代表中非学生干部学生的比例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应注重社团代表以及少数民族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代表权益。



    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选一名代表团团长以及一名副团长,筹备委员会将通过团长向代表们传达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信息。各代表团团长在筹备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学生代表、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候选人按照要求填写材料和提交;



2、组织所在院系的学生代表参加相关筹备会议、提案调研和协作;



3、协助筹备委员会做好其他相关筹备工作。


代表产生程序及时间要求

  各学院学生会须按照代表条件和名额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开展民主推选,在综合基层多数班集体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各学院学生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广泛听取意见。在各学院团委指导下,经院学生会审核,报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各选举单位召开相应的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各选举单位在选举前,要进行充分酝酿,经过20%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后,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不预选,直接进行差额选举,由各选举单位自定。



    代表人选选出后,须将学代会代表预报表、代表选举情况(应概要陈述推荐酝酿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推荐、酝酿、考察、研究、审核等情况和党组织意见)一并报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将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之后须将正式代表名册交于团委办公室。校学生会的代表候选人委托有关单位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各学院学生会要对选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并主动争取和依靠团组织的指导、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人选推选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确保本次学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代表资格审查

学生代表大会的资格审查工作由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下属的筹备工作委员会进行。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述职对象:校学生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

述职内容:述职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五个方面。述职人员应当在述职前将述职报告提交到校团委,主要内容包括: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2.述职人员近一学年内的学习情况、思想建设情况及得奖情况 

3.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4.其他补充内容。

述职人员述职发言内容应有利于加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服务于广大同学的意识,促进学生工作有利进行。



评议人员: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秘书长、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及学生代表。


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长期以来,我校党委对我校学生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一直关心、支持我校学生会各项工作。我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以青春梦谱写上理梦,以上理梦绘就中国梦,通过不断学习,成为“肩负时代使命,勇立时代潮头”,紧密团结在党组织周围的重要学生组织。

    现将本年度学校党委对我校学生会组织工作的指导情况总结如下:



    我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建设政治可靠的学生会。指导学生会组织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对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引领作用,把握时代主题,牢记服务宗旨,建设砥砺奋进、根植同学的学生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第一时间播报防控动态、普及防疫知识,增派返校志愿者,增强上理学子抗疫信心,为上海理工大学成为疫情期间上海市第一所开学的大学贡献力量。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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